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 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