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 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