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