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有关规定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