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