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