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