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等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