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