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