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选举产生,并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副主任)兼任业主委员会名誉主任,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名,同时书面告知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经审阅后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