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知居民(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会议内容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