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报送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