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已废止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