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栋或单元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