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