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承担种子生产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因违规操作而引起的种子质量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责任划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种子生产者对委托生产者应当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