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田从事收购、买卖种子或相同农作物产品。委托生产者不得私留、与他人串通倒卖亲本、原种、合同种子田种植的农产品或不按合同约定生产种子或相同农作物产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