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承担种子生产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因违规操作而引起的种子质量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责任划定和种子质量鉴定。

种子生产者对委托生产者应当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