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组织种子生产,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种子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村与其他农户、村之间的种子生产争议。除约定的费用外,不得再向种子生产者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