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经费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拨款、回收科技三项费、筹集社会资金等方式依法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各类企业不断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