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州、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拨款、回收科技三项费、筹集社会资金等方式依法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各类企业不断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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