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科技进步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逐年增加。当年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科技三项费的比例,应达到省的规定。乡级财政也应适当安排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
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科技三项费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