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可设立专项科学技术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企业对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术竞赛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可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