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排指标,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