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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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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剑江河干流和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公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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