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剑江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排指标,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