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离排放系统。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