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学、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未进行军训的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