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