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