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