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用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