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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