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