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养护、管理及村道的建设工作。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州、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