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道规划应当在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体系规划的要求。村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级乡镇总体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
编制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和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公路、石油专用公路、水利伴渠专用公路等统筹规划、有效衔接。
县(市)、乡(镇)、村道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