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