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