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和损坏农村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经自治州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