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以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最小间距进行划定:(一)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二)村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光缆和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县(市)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