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及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