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主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单位、村(居)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