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主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单位、村(居)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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