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