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无主犬只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防疫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协调机构,具体实施无主犬只的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