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沿线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由住房和城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协调机构,指导和督促公路沿线垃圾治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