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区(市)县爱卫会可以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其聘任条件、办法和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规定。

各单位应当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接受所在地区(市)县爱卫会组织的检查考核。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