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教育、财政、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工商、房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