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举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