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