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四条有效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六十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